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澄清中心三楼收费窗口处出租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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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澄清中心三楼收费窗口处出租项目澄清公告

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收费窗口处出租项目

一、出租标的起拍价与出租年限

起始价(评估价):(略)

租赁年限:(略)

起拍价:(略)

二、租金缴纳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第一年年度租金(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一),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二年租金(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一)在已承(略)。

第三年租金(中标金额的三分之一)在已承租满2年后的7日内一次性缴纳。

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按照中标价(租赁期(略)租金)的20%收取),承租方应于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对公转账的支付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和拖欠费用,经出租方验收小组确认无问题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三、(略)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出租方、承租双方协议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2.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收或征用该土地,补偿款由出租方所有,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且本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3.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租赁地块转租、分租、转借或进行流转的,出租方有权(略),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6.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相关部门(略),合同终止,由出租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作为出租(略),不予退还。

7.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同时承租方在该地(略)装修等(不包括生产设备)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8.承租方出现下述行为或情形时构成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略)(中标价)金额的5%。同时,承租方已支(略)。如承租方下述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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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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