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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2×350MW热电联产工程临时用地的函》(新实热电函字〔2024〕14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将位于西岔镇段家川村,面积约220.0875亩的(其中耕地50.8995亩)土地,用于项目办公区、材料堆放场临时使用,所批准用地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占用耕地不得破坏耕作层。
二、临时用地使用要严格****园区****签订的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约定执行,要严格按照批准范围使用,不得越界使用。
三、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协议期满或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涉及的耕地需表土分离。
四、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6年4月28日;请在临时用地到期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垦工作,待完成****园区****及我局申请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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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