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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梅州市建(略) | ||
工程名称 | 梅州市建丰粮业发展有限公司冷链仓储物流项目2号厂房 | ||
建设地址 | 蕉岭县蕉城镇龙安村 |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2880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1层,建筑高度15.3米,结构最大跨度29.8米。 | 合同价格 | 300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蕉岭县工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监理单位 | 梅州市华(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肃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超源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董上志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伟斌 | 总监理工程师 | 李德宝 |
合同工期 | 2024-05-08 ~ 2024-(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略),本证的各(略)。
三、住房城乡(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