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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徐健/杨新杰购买**区石炭坞一村36号楼1单元2层西户 ,房产证号;05-****377。用途:住宅。未办理土地证
2014年6月徐健/杨新杰将房产卖给张学超,房产证号;05-****062。房产建筑面积为:52.26平方米,用途:住宅。未办理土地证
依据【淄国土资字(2016)199号文】中规定,现张学超向我单位提出多次转移申请公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希与其房产权力相关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我单位将在手续完备前提下依法为张学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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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