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思鑫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一期)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审批
广东-东莞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项目详情

2024年5月7日,****根据****(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一期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环评及其批复内容:

****建设项目位于**省**市企石镇下截**路一巷6号3号楼,总占地面积2269m2,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23°03'53.853",东经114°01'34.063",该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占地面积约为2269m2,建筑面积为2449m2。主要从事装饰灯的加工生产,设计加工生产装饰灯70万件/年。项目设计共设有卧式注塑机40台、立式注塑机15台、碎料机30台、混料机2台、裁线剥皮一体机2台、上铜打线一体机7台、穿泡机6台、打灯头机9台、打端子机11台、车床1台、砂轮机1台、磨刀机4台、摇臂钻1台、铣床5台、磨床5台、CNC加工中心13台、冷却塔2台、空压机4台,项目设计员工人数30人,不在项目内就餐,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

项目分期建设,此次验收为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一期工程实际总投资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占地面积约为2269m2,建筑面积为2449m2。主要从事装饰灯的加工生产,设计加工生产装饰灯35万件/年。项目一期工程设有卧式注塑机21台、碎料机23台、混料机2台、车床1台、砂轮机1台、磨刀机1台、摇臂钻1台、铣床5台、磨床5台、CNC加工中心5台、冷却塔2台、空压机2台,项目设计员工人数30人,不在项目内就餐,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每班8小时。其余的立式注塑机、裁线剥皮一体机、上铜打线一体机、穿泡机、打灯头机、打端子机暂未投产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后期验收内容。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于2023年12月委托**市****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号:东环建【2023】13540号。

****于2023年12月13日填报了排污登记,排污登记编号:****。

****(一期)建设项目于2023年11月开工建设,一期工程于2023年12月11日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竣工,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3日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从调试至今未有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问题。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20万元,占实际总投资10%。

(四)验收范围

目前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卧式注塑机21台、碎料机23台、混料机2台、车床1台、砂轮机1台、磨刀机1台、摇臂钻1台、铣床5台、磨床5台、CNC加工中心5台、冷却塔2台、空压机2台,其余的立式注塑机、裁线剥皮一体机、上铜打线一体机、穿泡机、打灯头机、打端子机暂未投产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后期验收内容。

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项目一期工程内容未发生变动。未投产设备及工序,本次不进行评价。

三、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经市政截污管网最终进****处理厂处理。

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

(二)废气

破碎工序: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打磨工序:项目在打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金属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注塑成型工序:项目注塑成型设置于密闭空间内,注塑成型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其中注塑成型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三)噪声

项目通过隔声、基础减振后,产生的噪声再经自然衰减后,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已设置了规范的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和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金属碎屑、次品经****公司处理;废切削油罐、废切削油、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含油金属、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五)项目不存在辐射源项,无需实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六)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无。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经市政截污管网最终进****处理厂处理。

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

(2)废气

破碎工序: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打磨工序:项目在打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金属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注塑成型工序:项目注塑成型设置于密闭空间内,注塑成型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其中注塑成型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3)噪声

项目通过隔声、基础减振后,产生的噪声再经自然衰减后,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的贮存及处理处置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总量

1、项目一期工程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纳****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无需申请总量。

2、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纳****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根据附件1核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按监测数据中最大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核算,则年排放量为0.1756吨/年,符合环评批复中“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2117吨/年以内”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ZT****25009-ZH)结果表明:

生活污水所测项目排放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注塑成型工序废气所测项目中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T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所测点位的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标准要求。

六、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七、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