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福祉****公司
地 址: **壮族自治区**市**区仙葫大道西20号**市东门海鲜市场1号楼4层406房
法定代表人: 钟敏连
委托代理人: 黄坚 电话: 137****6358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编号
质疑人:**福祉****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仙葫大道西20号**市东门海鲜市场1号楼4层406房
联系人:李延河 联系电话:137****8453
质疑项目名称:2024年**县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二、质疑答复
我公司于2024年05月10****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4年**县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经与采购单位共同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
1、****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成交结果公告未按照规定公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的答复:
我公司将针对采购结果进行更正,补充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具体评见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2、****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以其他不合适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设定最低限价,影响了投标公平性,****公司利益”的答复:
为保障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质量要求,节约材料,降低改造成本,真正解决残疾人遇到的障碍,本项目相关资格要求依据【****残联关于印发《**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手册(2024年版)》的通知】桂残联字〔2024〕6号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2属于针对采购文件的书面质疑,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3、****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答复:
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总得分,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价格分值占比总分值比重10%,价格评分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磋商小组已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标准,遵循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各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并不是由供应商主观自评判断。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复核,价格评审结果无误。****小组协助处理本质疑时对评审结果的重新复核,主观评审内容结果无误。本项目****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管理部门监督,全程网上留痕及录音、录像。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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