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思贤路36号冶金大院办公楼5楼511-512号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市思贤路36号冶金大院办公楼5楼511-512号办公室招租(3年)项目交易公告
挂牌价 1,200 元/月
保证金 3,600元
租赁期限3年
租赁面积52.00m2
承租押金详见公告
租金支付方式详见公告
报名开始时间:2024-05-13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4-05-17 17:00:00

标的名称

**市思贤路36号冶金大院办公楼5楼511-512号办公室招租(3年)项目

项目编号

****

挂牌价

1200元/月

登载网站

www.****.com

交易保证金

3600元

标的所在地区

**市

标的所属行业

/

信息披露(报名)时间

2024年5月13日 至 2024年5月17日 17:00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时间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5月13日 至 2024年5月20日 10:0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或根据出租人的书面申请,变更挂牌条件后重新挂牌。

一、出租人承诺

我方(******公司)作为出租人,向****(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招租,由交易所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并组织竞租。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㈠本次公开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或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㈡我方公开招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招租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公开招租过程中,遵****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

招租标的

简介

标的名称

面积

挂牌价

竞价阶梯

交易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租期

经营范围

备注

**市思贤路36号冶金大院办公楼5楼511-512号办公室

52㎡

1200元/月

20元/次

3600元

2400元

3年

办公

无租金递增

(二)标的概况

本次招租标的为**市思贤路36号冶金大院办公楼5楼511-512号办公室,拟出租面积52平方米。标的所在楼栋共7层,标的位于第5层,为混合结构,仅作办公用途。

1.标的按现状招租和交付,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持到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4)到现场查看出租标的、向出租方咨询。以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凡参加竞租者均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接受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

2.上述面积数据仅供参考,成交租金不因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标的不设立居住权。

4.招租标的证照齐全。

公开招租行为批准情况

出租人决策文件

****纪要(2024年第7次)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

/

三、交易规定

交易条件

与租赁相关

其他条件

1.标的用途(经营范围):办公,不能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活动场所使用,租赁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招租标的租赁期为3年(无免租装修期)。

3.租金以3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当月10号前交纳当月租金或在每个支付期最后10日内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

4.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承租人需按成交首年两个月租金金额向出租人交纳承租押金。

5.竞租人一经报名则视为对现有标的情况完全知悉,成交后出租人按标的现状交付,未经出租人审批同意,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整改。

6.承租期间如遇拆迁置换重建等,双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7.承租人须负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财产险等保险,费用自担。

8.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9.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附件3)。

竞租人

资格条件

1.竞租人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成交手续

竞价服务费

****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成交签约

竞价成交的承租人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签约地点:**市**区枫林路18号宏桂****交易中心 。

成交价款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缴齐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首年2个月租金金额计收)。后续租金以3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当月10号前交纳当月租金或在每个支付期最后10日内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

出租人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公司

账号:200********888883

开户行:****银行****支行

标的交割

1.交割时限:承租人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出租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门面按现状交付给承租人。

2.交割条件:承租人凭首期租金、履约****银行转账回执单与出租人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

四、交易指南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报价方式:多次(递增)报价

自由报价时间: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20日10:00

限时报价周期:180秒

竞价阶梯:20元/次

竞租登记

竞租登记手续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手续

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承租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交易所网站(http://www.****.com/),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报名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承租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

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上传复印件,成交后核对原件)

①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②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③自然人:本人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时提供,上传复印件,成交后核对原件)(附件1)

3)现场踏勘确认书。(上传复印件,成交后核对原件)(附件4)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

交易所对意向承租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承租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30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逾期未完成补充修正手续或补充修正后仍不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均按资格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接收补正申请。

(3)交纳保证金

意向承租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承租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承租方交纳保证金须以****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承租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承租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承租方。

3.注意事项

(1)竞租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租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租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租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竞租人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外,办理成交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租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租主体为同一人。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需在信****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承租方违约,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承租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承租资格)。 交易所扣除意向承租方和出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受让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

(5)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4.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应交竞价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在交易所收到出租方提供的生效《租赁合同》后全额无息返还。

5.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风险提示及其他事项说明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出租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出租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意向承租方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www.****.com/)的《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3.标的产权证****交易所查阅。

4.若本项目挂牌延期,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踏勘联系人沟通后另行约定具体踏勘时间。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交易所:杨经理 0771-****808、156****1018

出租方:黄女士 182****9022

报名咨询

罗经理 0771-****208

咨询时间

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监督电话

0771-****839

联系地址

**市**区枫林路18号宏桂大****交易中心)

五、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材料

附件1.意向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如需).doc

附件2.标的图片.zip

附件3.租赁合同(示范文本).doc

附件4.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特别声明

关于意向承租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意向承租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1.竞租人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标的用途(经营范围):办公,不能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活动场所使用,租赁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招租标的租赁期为3年(无免租装修期)。 3.租金以3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在每个支付期当月10号前交纳当月租金或在每个支付期最后10日内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 4.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承租人需按成交首年两个月租金金额向出租人交纳承租押金。 5.竞租人一经报名则视为对现有标的情况完全知悉,成交后出租人按标的现状交付,未经出租人审批同意,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整改。 6.承租期间如遇拆迁置换重建等,双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7.承租人须负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财产险等保险,费用自担。 8.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9.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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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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