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略),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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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略) |
1 | 昆山聚达电子有限公司覆胶金属板生产项目 | 昆山市玉山镇汉浦路998号 | 昆山聚达电子(略) | 江苏科瑞晟环(略) |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略),新增年产覆胶金属板12万片。 | 1.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浆料混合、珠磨、涂布及烘烤、清洗工段的废气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TVOC执行江苏省《工(略)1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略)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略)(GB18599-2020)和《危险废(略)(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略)。 | / |
2 | 昆山万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模具生产项目 | 昆山市玉山镇灯塔路99号4号厂房 | 昆山万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弗兰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市玉山镇灯塔路99号4号厂房,年产塑料制品(水杯(略))8000万件。 | 1.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注塑、吹塑、试模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CNC废气(略)。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略)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3 | 苏州华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塑料托盘和载带生产项目 | 昆山市(略) | 苏州华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迁建至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1689号,年产塑料托盘260吨(其中吸塑托盘1(略))、载带500万米。 | 1.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略)。 2.注塑成型、吸塑成型、载带生产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5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乙醛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略))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