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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05-13 10:53
| 60天 |
| 180,000元 人民币 |
| 18,415,50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1、原招标公告四“联合体投标要求”澄清为:“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具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并明确牵头人和各成员方的工作范围、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由牵头人委派;联合体各方(含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均不得以单独的身份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10.3招标代理服务费澄清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已在招标控制价中综合考虑,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收费的50%计取,取费基数为中标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综合考虑,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