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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变更,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变更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新区政务服务大厅E区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原新区客运站)
联系电话:(略)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 坐 落 | 原土地 使用权人 | 拟变更土地 使用权人 |
2008(0117) | **市*(略) | 孙淑梅 | 田浩 |
公告单位:(略)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