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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2024-05-14 |
2024-05-27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宋女士|联系电话:(略) |
我方拟(略),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略)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略)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舟山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舟山(略)幢303室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0)舟山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实际用途 | 房屋坐落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9.80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33.27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53 |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7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略) |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设(略)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毛坯 | 土地(略)(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略)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空置 | |||
物业(略)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略) | 1.转让标的房产目前状态为空置状态。 2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3.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周乐,(略)。 4、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6. (略)“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标的房屋建筑物证载权利人为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信息披露终结。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111号(自贸试验区内)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X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0.52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在合同生(略)。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2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舟山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账号:(略)),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印刷的格式文本)在内的相关文本。 3.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税率为9%。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8、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房产过户,过户给受让方完成后,视为不动产完成交割,作为房产转移占有的标志,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房屋交接单》签字或盖章。 9.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联系人姓名 | 周乐 | ||
联系人电话 | (略) | ||
受让(略)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略)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略),如未征(略)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略)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房屋(略).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资产动态报价).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宋女士 | 电话 | (略)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舟山市临城街道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1905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略)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