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专项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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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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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略)

(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略)采购公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拟组织开展(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略)采购工作,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请按照本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办理方式获取采购文件并进行报价响应。

1.项目信息

1.1项目名称:(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

1.2采购编号:(略)

1.3采购人:(略)

1.4采购方式:(略)

1.5采购分类:(略)

1.6资金来源:(略)

1.7资格审查方式:(略)

1.8采购代理机构:(略)

1.9响应有效期:(略)

1.10项目是否限价:是

2.采购范围

2.1采购范围描述:1.工作内容:①对照(略)治理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协助甲方开展(略)治理创建的全过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制订各类治理文件和工作方案、检查治理文件是否规范合理、治理文件和管理制度是否关联一致、上会决策是否严格遵循权责清单、各治理主体运转是否规范协调、治理运行是否保障充分等,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协助重点培优单位开展整改、配合开展治理优秀企业申报。

②根据要求协助开展董事会观察员工作、常态化将(略)治理清单、文件以及制度等材料形成CHM库。

③开发治理网络培训专题课程课件。

2.服务团队:2-3人,且具备公司治理、授权体系工作、制度管理、合规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评估等相关工作经验。

3.服务单位:(略)

4.服务时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5.驻点要求:接受(略)本部(中心)的统一安排,每月驻点不少于2周,每次安排驻点人员1-2名人员,确保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

2.2标的物清单及分包情况如下:

序号

品类

标的编码

标的

概算金额(万元)

最大中标数量

标包编码

标包号

标包名称

标包金额(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限价说明

是否特殊包

交货期

1

/

(略)001

(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

35

1

(略)001001

1-1

(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

35

35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略)

注:(略)

(2)本次采购设控制价(即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含本身)以下进行报价为有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3)结算方式:(略)

(4)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略)合同。

3.供应商资格要求

通用资格要求

序号

内容

1

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并提供登记设立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执业许可证等)。法人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略)

2

供应商没有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不接受投标、市场禁入,且未解除的。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

4

供应商及其法(略)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5

供应商必须按照南方电网公司要求,在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略)csg.cn)上完成供应商登记注册,并通过审核。

6

供应商是企业单位的,必须(略)询所得到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得到的信用信息报告或截图(提供的截图应包含查询日期),报告生成日期或截图的查询日期必须在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日期之后或距离报价截止日期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专用资格要求

序号

内容

关联标的/标包/标段

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

2

报价截止之日前36个月,至少具有一(略),需提供合同扫描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注:

(1)同类项目指公司治理、授权体系工作、制度管理、合规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评估等管理咨询项目业绩。

(2)有效证(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若承接项目为政府项目,政府拨款的(略)资金和(略)均可计入业绩,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任务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略)2024年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略)工作服务项目

4.采购(略)

本项目采购人通过中国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登录网址:www.bidding.csg.cn)实施电子化采购。凡有意参加者,请于2024年05月13日20时00分00秒至2024年05月16日20时00分00秒下载加盖(略)电子章的电子版采购文件,过期无法获取。

按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和电子交易平台技术要求,凡有意参加者,需先行完成系统登记注册和审核(具体见2016年3月1日网站发布的南方电网公司供应商登记公告),为避免耽误采购文件购买及响应,请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2天完成供应商登记(建议提交登记信息时优先选择“(略)”为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凭申请的账号、密码登陆中国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获取采购文件。

供应商登记咨询电话(海南):(略)

中国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操作咨询电话:(略)

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略)

电话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项目发(略),不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

5.响应文件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1)通过中国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http://(略)csg.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并以此为准。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无需制作(略)。

(3)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与报价文件均以标包(标段)为单位递交。

5.2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1)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4年05月13日20时00分00秒。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略)9时30分00秒。

逾期送达/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5.3计算机硬件特(略)

为进(略)(采购)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项目对投标人(供应商)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及上传过程中产生的计算机硬件特征码严格审查,投标人(供应商)如存(略),由评标委员会(采购工作组)对其作否决投标(响应)处理:

(1)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IP地址、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CPU序列(略)

(2)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IP地址、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CPU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三者同时一致;

(3)与其(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网卡MAC地址一致。

如本采购(略)(标的(略))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将否决投标人(供应商)响应本采购项目及本采购项目后续采购的全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如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存在围标串标情形的,依据中国南(略),对相关投标人(供应商)实施不接受投标处罚。

6.谈判时间及形式

6.1 谈判时间:(略)0时30分00秒,具体以采购工作组电话通知为准。

6.2 谈判形式:本项目采用录音电话远程谈判方式,被授权人在谈判当天需保持电话畅通,同时具备纸质文件盖单位章及扫描文件上传至南方电网公司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略)csg.cn)的条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工作采取(略)方式开展,采购公告在中国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www.bidding.csg.cn)发布。

8.采购业务咨询、异议联系方式

(1) 采购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转2(法定节假日除外)

(2)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转2(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咨询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招标(采购)业务(略)。

9.监督和投诉

9.1投诉书内容及无效投诉情形

(1)投诉书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无效投诉情形:

①非(略)(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采购公示等文件约定之外的受理渠道),且非经由受理(略)(供应商在中国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登记的或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提供的电子邮箱;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完成供应商登记或未在采购项目响应的,需按有效投诉要求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投递的业务投诉举报材料;

②投诉人不是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③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④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略)公章的;

⑤超过投诉时效的;

⑥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9.2投诉举报渠道

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略)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投诉机构名称:(略)供应链管理部

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略)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 14:00-17:30)

监督投诉机构邮箱:(略)

(邮箱受理时间:(略)

注:监督投诉机构仅按监督范围受理投诉事项,业务咨询、答疑、异议须提交招标(采购)代理(略)。

9.3未按上述受理渠道发送的投诉函件,受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和回复。

经核查发现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存在诬告、故意扰乱采购秩序等恶意行为,给采购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加(略)组织的采购活动。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采购人将依据(略)处罚。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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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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