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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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公开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5-14

****

关于公开征求《**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公开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规定,现对《**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公开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反馈至****。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023-****5370

电子邮件:****@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

附件:**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公开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县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公开

交易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局 ******委员会 ****交通局 ****水利局 ****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和《**** ****环境局 ******委员会 ****交通局 ****水利局 ****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管理的通知》(城规资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公开交易行为,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交易对象

(一)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

(二)自然灾害形成的砂石**;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前期工作

(一)主动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或施工******局申报本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自然灾害形成的砂石**由辖区乡镇(街******局申报。

(二)**量核实。******局接到书面申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勘、物理围挡,并委托测量单位对砂石**量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报告。

(三)价值评估。******局根据**量报告,委托评估单位对砂石**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原则:成品砂石参照本地区同类型产品销售同期(近3个月内)市场均价进行评估;无销售记录的砂石(毛石)可采取成品砂石价格扣除加工成本的方式评估;评估单价不得低于**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四)起始价确定。评估价、交易前期报告编制费用之和,作为砂石公开交易初步起始价。交易初步起始价确定后,******局****政府审议,****政府批准同意的价格作为本次砂石公开交易起始价。对于无场地堆码,需动态处置的砂石**,可以只评估单价,预估**量,预缴有偿处置费作为交易起始价,据实统计数量,最终实行多退少补。

三、交易程序

砂石**以无底价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中心进行。****政府确定的交易起始价,******局****交易中心按如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发布公告。砂石**交易公告在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二)现场报名。****中心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的书面申请。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营利法人或自然人),****中心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三)公开交易。****中心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结果公示。公开交易结果****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置。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起诉。

四、协议签订

公示期满无异议,竞得人应当持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局签订《**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协议》,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签订交接确认书。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利用收益(即: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分期缴纳,最多分三期。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申报表;

2.**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成交确认书;

3.**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协议;

4.**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交接确认书。

附件1

**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单位性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

£辖区乡镇(街道)

项目所在地

**县****社区)社(组)

砂石堆放位置

**县****社区)社(组)(小地名:)

工程类型

£城建£铁路£公路£水利£其他

砂石**种类

£机制砂£碎石£毛石

剩余量(吨/方)

机制砂吨/方碎石吨/方毛石吨/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成交确认书

城建砂石交易〔 〕 号

年 月 日****举办的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 出让活动中,由 获得该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现将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出让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剩余砂石**;

(二)砂石堆放地址: ;

(三)矿种: ;

(四)**储量: 万吨。

二、竞得人基本情况

(一)竞得人名称: ;

(二)地址(住址): ;

(三)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三、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收益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出让缴纳的保证金,成交后转为砂石**利用收益。

四、竞得人须按照出让公告、须知要求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局签订《**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协议》。若逾期未提交签订协议申请的,则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竞得资格,出让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另行出让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

五、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拍卖(挂牌)人: 竞得人: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协议

城建砂石出字〔 〕第 号

出 让 方:****(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县葛城街道北大街行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职 务:局 长

受 让 方: (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国家、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通过公开处置方式取得:

处置方式: ;

交易机构:****交易中心;

交易机构法定代表人: ;

交易地点: ;

乙方享有依照本协议内容获得处置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的权利,与工程建设剩余砂石**相关联的其他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属于本协议约定处置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剩余砂石**位于 ,**储量 万吨。

第三条 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砂石**处置时限为 个月,自签订剩余砂石**利用协议之日起计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本协议剩余砂石**利用收益(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剩余砂石**利用收益: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剩余砂石**利用收益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方缴纳剩余砂石**利用收益: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首次缴纳剩余砂石**利用收益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其中保证金 ****中心划转);

(2) 年 月 日前,第二次缴纳剩余砂石**利用收益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3) 年 月 日前,第三次缴纳剩余砂石**利用收益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六条 乙方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对该剩余砂石**处置,不得将剩余砂石**进行转让,同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缴清全部剩余砂石**利用收益。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砂石**出让时限内,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国家和**市的有关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策规定。

第八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砂石**处置时限届满前,除本协议约定可以收回剩余砂石**情况外,甲方不得无故收回剩余砂石**。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规划调整,甲方需要提前收回处置权限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动用的**储量进行核定,对乙方已缴纳的剩余砂石**利用收益实行多退少补。

第九条 在该宗剩余砂石**处置时限内,****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处置时限届满,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剩余矿产**处置的,甲方将收回处置权限,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剩余砂石**利用收益。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 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缴纳剩余砂石**利用收益的,每日按滞纳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缴本金。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剩余砂石**,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剩余砂石**利用收益,并依法追缴乙方欠缴的剩余砂石**利用收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因一方违约而提起的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协议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对方,对对方不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规定,也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采用汉字书写,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十七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章): 乙方(章):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经手人: 经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交接确认书

根据《**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协议》(合同编号: ), (受让方)取得了 建设项目位于**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 (小地名) 万吨剩余砂石**处置利用权。

(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于 年 月 日将**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社(组) (小地名) 万吨砂石**交付给 (受让方) 同意接收。

本确认书一式 贰份, (受让方)执壹份, 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执壹份。

交付方签字: 联系电话:

接收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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