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此次交易的房产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 (看房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略)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保证金转为等额成交价款;如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完成交易,上述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保证金转为相应的交易款,其余款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未成交方的保证金由天津产权原路径退还。 5.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2)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3)签约后,最终受让方未在5 个工作日内将余款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4)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进行竞价,出现意向受让方均不参加竞价的;或对起拍价均不应价导致流拍,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如发生上述情况,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7.本项目转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本项目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最终受让方需自行办理后续承租权变更事宜,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承租权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9.本项目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