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来宾市行政中心电梯更换(LBZC2024-G1-990179-GXTZ)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4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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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略)

地 址:(略)

授权代表:(略)

我公司于(略)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来宾市行政中心电梯更换(项目编号:LBZC2024-G1-(略)-GXTZ)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对贵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核查贵单位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1)“电子开标记录”未给投标人代表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违反了招标文件相关规定;(2)未依法告知本投(略)。这两小项质疑问题,属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宣布项目废标。

事实依据:(1)关于对“电子开标记录”是否进行了线上确认的问题。本采购项目是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本公司与各投标人一样派出代表参加了开标大会。关于电子开标记录确认问题,在招标文件第37页24.2开标程序(3)曾作出明确规定:“开标过程由(略),由参加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对电子开标记录在开标记录公布后15分钟内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未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据我方开标代表据实汇报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根本没有将“电子开标记录”通知或提示各投标人代表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此外,还要特别(略),没有合理、清晰地展示全场各供应商的报价,屏幕快速一闪而过就关机了,就连全场的最低报价也是瞬间偶然看到一下,具体金额都不详。综上可知,并非是投标代表在线上拒绝签字确认开标记录,事实上,是代理机构根本不给签字确认的时间和机会(可查看视频监控求证)。对此,本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对“电子开标记录”未给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的时间和机会,缺少投标代表线上确认程序,明显属违反了招标文件相关规定。(2)关于未给本公司告知本投标人总得分及排名问题。经核实,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后,未依法履行告知我公司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义务,这给本公司开展维权活动(质疑、(略))等等带来严重困扰和不便,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显然,代理机构的此项不作为与财政部上述规定相悖,已属违规行为。综上(略),属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定情形,依法应宣布废标。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略)。

质疑人请求:(略)

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2024年4月29日10时00分整,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并自动(略),由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公示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信息。开标全过程(略),并由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全程监控和录音录像,未损害各投标人的利益,不存在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来宾)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并对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内容符合《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略)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略)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贵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略)。

质疑事项2:本公司投标报价分值较高、技术分及商务分也较高却不中标,有理由怀疑是由于评委缺乏电梯专业知识导致评审结果不够公平公正,属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分结果予以复核。

事实依据:2024年4月29日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后(详见附件),本公司从中看到了中标人广西宏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的报价是(略).00元,而本公司为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以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对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评审报价=投标报价×(1-10%)》,固而本公司本次的报价为:(略).00×(1-10%)=(略)元,且技术分及商务分也较高却不中标,因此,有充足理由怀疑是由于评委缺乏电梯专业知识导致评审的结果不够公平公正,属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分结果予以复核。事实理由依据如下:第一,本公司投标报价得分分析(满分为30分)。因电子开标时,代理机构对各投标人的报价是短暂一闪而过,对全场最低报价金额数掌握不确切,现假定最低报价为(略)元(假设定此报价评标基准价),那么,依照公式:某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某有效投标人投标总报价)×30分,本公司的投标报价分拟为评标基准价=30分。而中标人广西宏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得分拟=((略)元/(略)元)×30分=18.0112分。对比,本公司的投标报价分30分-中标人广西宏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得分18.0112分=11.988分。由此可见,本公司在报价分方面比中标人高出了11.988分。第二,技术分得分分析(满分为57分)。这部分内容分值高且评分最具专业性,也是对评委内功功力(即学科专业要对口、电梯常识和机械类实践活动经验丰富)的重要考验环节,但这环节也最容易给评委作出人情分的环节。本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性能及配置、旧电梯拆除方案、新电梯安装施工方案、确保项目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均完全满足响应并无负偏离,自我估算技术分应得分为55分以上,不知评委给了多少分。第三,商务分得分分析(满分为13分)。这部分内容的评分比较硬性规定,得分或失分一目了然,没有太大的异议,本公司自评该项得分为12分。综上,本公司自评总分在90分左右(报价分23+技术分55+商务分12),如此高分值的分数却不中标,显然是由于评委缺乏专业知识及不公平不公正评审造成的,属评委、代理机构、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人请求:请求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分结果予以复核。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对所有(略),最终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广西宏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该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符合《政府(略)(财政(略))第五十(略),贵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略)

(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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