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 /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品尝分值 | 互混率(%)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 /干基) /(mg /100g) | 镉(mg /kg) | 总汞(mg /kg) | 铅(mg /kg) | 无机砷(mg /kg) |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C23XJD(略)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800 | 散装 | **、**、**、**、**、**、** | 2023 | 正常 | ≥70.0 | ≤5.0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1.0 | ≤0.2 | ≤0.02 | ≤0.2 | ≤0.3 | ≤1.0 | ≤13.5 | ≤1.0 | ≤2.0 | ≤7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县粮油储备物流中心(散装平房仓B栋)1-2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买方仓内平仓价(进仓前的铁路及公路运费、装卸费、过磅费、平仓费、检验费等均由卖方承担),粮食板前费散装为30元/吨,包装为40元/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一致,如来粮互混率>5%的一律拒收。 发运前买方组织人员到供粮企业开展粮食扦样,粮堆形态须符合扦样有关标准,扦样样品初检符合挂网采购要求的方可发货(扦样检验结果不作质量验收合格依据)。
2.来粮的运输方(略)(采用包装方式的,每吨按照2.3KG进行扣量)。卖方入库时需提(略)(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略))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火车票、汽(略)),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略)。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3.入库稻(略)(买方初检(略))。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筛整理,筛出的秸秆由卖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0%以上的拒收,卖方可自行过筛整理,买方检验达标后方可入库。 水分扣量:水分≤13.5%的,直接入库;在13.6%-14.0%的,每超0.1%扣0.2%(水分在13.6%-14.0%的粮食数量不得超过标的总量的三分之一);水分14.0%以上的拒收。卖方禁止调运和供应虫粮,一经发现,由卖(略),并承担一切损失。
4.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库数量;付款期:买方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打入交易中心账户。
5.结算方式:按入库进度的80%预付货款,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须提供相应入库数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满仓经买方(略),各项指标达到清单要求并出具合格的质检报告,且综合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6.满仓验收不合格或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挂网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卖方按先款后货的方式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略)。
7.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略)(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略),按照10元(略)(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8.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满仓验收食(略),进行封仓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果由卖方承担。
9.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0、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略)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1、联系人及电话:(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