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自然资矿挂 [2024] 001号 | 挂牌编号:LMKC2024-1 | |
2024年04月29日09时00分 | 挂牌截止时间:2024年05月15日10时00分 | |
2971.4 | 竞买保证金(万元):594 | |
100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05月15日09时00分 | |
0 | **总面积(m2):157700 | |
无底价 | 最高报价:2971.400000 万元 | |
**** | 国土证号:||
2024/5/15 10:00:00 | ||
**** | 成交价:2971.4 万元 |
出让**储量: | 可采储量为水泥用灰岩矿石量为1474.43万t(542.07万m3),残坡积层土37.24万m3,夹层配矿2.24万m3 |
水泥用石灰岩 | 投资强度:|
**位于**省**县**东南140°方向,直距17km,属平陵街道管辖 | **总面积(m2):157700.00 |
**范围内累计查**泥用石灰岩矿**量2430.81万t,其中以往开采消耗**量485.55万t,保有**储量1945.26万t,其中控制**量1512.24万t,推断**量433.02万t;第四系残坡积覆盖层量46.39万m3;石灰岩夹石8.53万m3 | 开采标高:+110m至+20m |
露天 | **范围:详见挂牌文件“**范围坐标红线图” |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支付方式 1.按照《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要求及《**县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金额以竞价结果为准。在竞得人****交易中心****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竞买保证金抵作部分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与出让人签订《**县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自动解除《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已缴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返还。 2.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我局依据《出让合同》将费源信息推送至矿****机关,由矿****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竞得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2‰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可单方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已缴采矿权出让收益作违约金,不予退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得人承担。如发生以上情况,出让人有权对本采矿权另行挂牌出让,违约主体及其关联企业和组织不得参与竞买。 (二)矿山开采要求 1.竞得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出让人签订矿山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义务。 2.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自然**部发布的《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建设和运营,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上而下开采,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施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开采,实施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利用高效化、管理****社区和谐化。矿山投产后12个月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认证,如经第三方绿色矿山评审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出让人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停工停产进行整改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产,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3.采矿权人必须依法从事采矿活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做好四定(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工作,必须做到**综合利用,要高质高用,不准高质低用。 4.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须遵守公路车辆运输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5.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须遵守《**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因扬尘违法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共人民币372.7636万元,由竞得人承担,并在签订《**县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次挂牌出让只涉及采矿权,在矿山开发利用涉及林业、水利、环保、应急、用水、用电、道路等事项,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3.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于电子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4.竞得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全部相关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