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岑溪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安置房处置剩余房源盘活销售质疑答复函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5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市岑城镇甘冲村十一组羽洪全屋三楼

联系人:莫伟源 联系电话:157****0309

邮编:543200

****公司的关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信系统厂矿企业棚户区集中安置新区项目安置房处置剩余房源盘活销售(XPZBCX2024-G3-0401-GXXP)的质疑函已于2024年5月13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复查。受****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中标人与采购人有管理、控股的关系,严重影响招标公正性。

事实依据:中标方为****,该公司法人代表为陈全胜。据查,陈全胜同时是**市华发房地****公司的法人代表,**市华发房地****公司的股东是岑****集团有限公司(占股48.99%)。而该项目的采购人****,是岑****集团成员,岑****集团占股74%。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项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质疑答复:经核实,中标人****法人代表为陈全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的采购单位为****,法定代表人为董友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控股关系,陈全胜在岑****集团****公司(**市华发房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没担任有任何职位。**市华发房地****公司与****没有控股及管理关系。故中标人****与****没有控股及管理关系,不存在利害关系,不会影响招标人公正性。

本项目依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程序规范。参****委员会法规司、****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中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释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标人****并没有违反前两款规定,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没有公示中标候选人,涉嫌投标程序错误。

事实依据:自5月7日投标开标之后,至今没有看到任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乙方网站上也仅显示为该项目为中标项目,并没有公布中标单位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质疑答复:经查实,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因本项目是服务类采购,并不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故没有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是参照《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条款,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已于5月8号在、**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信息也在网站上公布出来(详见附图)。本项目投标过程及评标过程中全程有监控及录音,没有出现投标程序错误,质疑事项不成立。

附件附件

《三》质疑事项:****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不利于房源销售。

事实依据:****法人代表陈友胜,同时也是**市华发房地****公司的法人代表。**市华发房地****公司现在所代理销售的春江月楼盘,是与岑****集团有限公司**的楼盘。而采购人****是岑****集团有****公司。****为了保障春江月项目的销售业绩,极有可能在此投标项目上消怠销售,损害采购人利益。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质疑答复: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商业售楼,剩余房源安置销售的对象有限制,****政府批准印发的《**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剩余房源安置对象范围和条件”。中标人中标后需严格按照《**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对销售对象进行调查及公示,不存在为了保障春江月项目的销售业绩消怠销售,并不会损害采购人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贵公司所述“****为了保障春江月项目的销售业绩,极有可能在此投标项目上消怠销售,损害采购人利益”,是贵单位提出的假设性潜在风险,不能作为否决潜在供应商的依据。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5月15日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