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昊星矿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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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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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公司5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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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理委员会
51
32,321,556元 人民币
20
2024-05-15
网络竞价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1、应收账款-绵****公司670218元,经询证金额无误,但根据询证函回函,该公司认为该款应由“****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债务人是绵****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可能需要三方对账甚至是司法程序方可确定,评估替代程序未能明晰准确的债务人,本次评估未发表估值意见,仅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账面列示于评估明细表和评估报告,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2、应收账款-******公司100000元,根据收到******公司回复的函证,其与北川****公司无任何**、无任何往来,以上欠款事项不符,根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际调查,实际上北川****公司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是通过中间人(及货运司机)代支付,现中间人无法联系,且******公司未挂北川****公司,但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发票是直接开给******公司的,评估替代程序未能明晰准确的债务人,本次评估未发表估值意见,仅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账面列示于评估明细表和评估报告,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3、应付账款-****集团****公司343453.97元,债权人****集团****公司****公司,其中: 297545. 71元为应付爆破费(工程款),其余45908.26元为暂估应付款,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4、应付账款-加工费****024. 06元,企业财务资料未能提供债权人的名称等信息;经与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人员沟通,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名称等信,息;经实施评估程序,未能核实该笔债务;经评估人员再次与企业沟通,初步判定此款项已无支付可能,本次按0值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5、13、预付账款-刘辉-货款182769.4 元,预付账款-鲁均-货款11877元,被评估单位无法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评估机构无法发函确认,仅有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记账凭中记录:刘辉-货款182769. 4元为泥巴运输费用;鲁均-货款11877元为蔬菜费用,本次评估暂按审计账面列示,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6、其他应收款-应收代扣代缴款部分,根据审计报告提示,该部分为其他应付款重分类。 7、本次评估发出往来款项询证函17份,收到回函4份,回函情况较差,4份回函中3份存在金额或结算对象的问题;在评估过程中,企业财务资料不完整,仅有财务资料发现无法支撑账面记录,评估项目组研究后认为被评估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其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可能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不确定性,已实施的评估替代程序不能保证往来款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为此,本次除应付账款中的应付“加工费****024. 06元”评估为0值外,未对其余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往来科目发表估值意见,仅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账面列示于评估明细表和评估报告,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8、本次评估对象-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由于被评估单位未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资料,评估机构不对其权属进行确权,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面积为评估基础,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全部享有或承担。 2、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3、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4、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转、受双方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不****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依据受让方的付款进度,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当次付款金额对应的股权比例,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确认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鉴证书》。 6、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7、其它内容详见《审计报告》、《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等资料。
一、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不****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款30%的首期款;剩余款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同时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5%)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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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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