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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05-15 17:28
90天 |
100,000元 人民币 |
11,957,949.34元 人民币 |
综合评估法 |
1.原招标文件附件施工合同中合同协议书七、承诺中“4.区外施工企业要在区内****公司,并且承诺在新区纳税。”删除。招标文件中表述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2.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6.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代招标人垫付,无需单独列项。”现变更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委员会计算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的标准取费的50%计取,由中标人垫付。投标单位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本次报价时不单独列支。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最终不超过相关部门批复金额。”招标文件中表述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3.原招标文件附件中“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作废,以澄清附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