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暂停公告中拟对本项目磋商文件进行论证,现对该项目暂停
现更正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组织专家论证,现根据论证意见继续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00分(**时间)标书代写
现更正为:2024年5月22日9:00分(**时间)
3、招标文件中附页4 评标因素及标准中的商务评审:
| **市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大型车)评标办法及标准表(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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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评审内容 |
车辆服务能力 |
供应商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中大型客车17座-53座8台)的计4分;每多提供1台自有中大型车辆的加1.5分,最多计6分;本项最高计10分。 (车龄要求10年内(以车辆登记证初次登记时间为准),车况良好无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
| 现更正评审内容 |
车辆服务能力 |
供应商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中大型客车17座-53座8台)的计4分;每多提供1台自有中大型车辆的加1.5分,最多计6分;本项最高计10分。 (车龄要求10年内(以车辆登记证初次登记时间为准),车况良好无重大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
4、招标文件中附页4 评标因素及标准中的商务评审:
| **市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一般公务用车)(小型车)、**市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执法、执勤用车)(小型车)评标办法及标准表(包2、包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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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评审内容 |
车辆服务能力 |
供应商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5座-7座车辆10台)的计5分;每多提供1台自有新能源车辆的计1分,最多计5分;本项最高计10分。 (车龄要求8年内(以车辆登记证初次登记时间为准),车况良好无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
| 现更正评审内容 |
车辆服务能力 |
供应商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5座-7座车辆10台)的计5分;每多提供1台自有新能源车辆的计1分,最多计5分;本项最高计10分。 (车龄要求8年内(以车辆登记证初次登记时间为准),车况良好无重大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 |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租赁要求:1.(包1)供应商需提供自有车辆,中大型客车17座-53座8台。车龄10年内,拟提供本项目服务车辆资料:车况良好无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
(包2、包3)供应商需提供自有车辆,5座-7座车辆10台。车龄8年内,拟提供本项目服务车辆资料:车况良好无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
现更正为:1.(包1)供应商需提供自有车辆,中大型客车17座-53座8台。车龄10年内,拟提供本项目服务车辆资料:车况良好无重大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
(包2、包3)供应商需提供自有车辆,5座-7座车辆10台。车龄8年内,拟提供本项目服务车辆资料:车况良好无重大事故车辆并提供相关车辆资料证明。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报价要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组成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报价要求:
| 分包 |
车型 |
租车时限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超出公里按里程计算(元) |
| 包2、包3 (小型车) |
5座轿车 |
8小时160公里 |
360 |
2 |
| 4小时80公里 |
2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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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座越野车 |
8小时160公里 |
420 |
3 |
|
| 4小时80公里 |
28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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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座商务车 |
8小时160公里 |
600 |
3 |
|
| 4小时80公里 |
40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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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1 (大型车) |
金旅考斯特 |
8小时200公里 |
1180 |
5 |
| 大巴车(17座-38座) |
8小时200公里 |
1380 |
5 |
|
| 大巴车(39座-53座)(含丰田考斯特) |
8小时200公里 |
1480 |
5 |
|
| 备注 |
1、5座轿车市内(**)8小时内360元每天,市外8小时内560元/天,160公里/天8小时以上另行计费,按2元/公里。 2、5座越野车、7****车行程在160公里/天8 小时以内按一天计费,超过8小时按1.5天计费(300公里以内),超过12小时按2天计费(400公里以内);单位时间内超出公里数按3元/公里另行计费; 3、大巴车(17座-38座)、金旅考斯特行程在200公里/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费,超过8小时按1.5天计算(300公里以内),超过12小时按2天计算(400公里以内);单位时间内超出公里数按5元/公里另行计费; 4、大巴车(39座-53座)(含丰田考斯特)行程在200公里/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费,超过8小时按1.5天计算(300公里以内),超过12小时按2天计算(400公里以内);单位时间内超出公里数按5元/公里另行计费; 5、特殊情况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6、车辆服务过程中,驾驶员的食宿由用车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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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更正为:
| 分包 |
车型 |
租车时限内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超出公里按里程计算(元) |
| 包2、包3 (小型车) |
5座轿车 |
8小时160公里 |
360 |
2 |
| 4小时80公里 |
200 |
2 |
||
| 5座越野车 |
8小时160公里 |
420 |
2 |
|
| 4小时80公里 |
28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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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座商务车 |
8小时160公里 |
600 |
3 |
|
| 4小时80公里 |
40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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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1 (大型车) |
考斯特(仿) |
8小时200公里 |
1180 |
5 |
| 考斯特 |
8小时200公里 |
1480 |
5 |
|
| 大巴车(17座-38座) |
8小时200公里 |
1380 |
5 |
|
| 大巴车(39座-53座) |
8小时200公里 |
1480 |
5 |
|
| 说明 |
1、小型车(包2、包3):租车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费,超过半日不足1日的按1日计费; 2、小型车(包2、包3):凡实际用车超限定时间、里程的,超过部分按20元/小时或按超出公里里程单价计费(不足1小时的计1小时,不足1公里的计1公里)。根据用车单位需要,如需高速通行的,产生的车辆通行费用据实结算。 3、大型车(包1):必须高速优先,单价包括高速通行产生的车辆通行费用。行程在200公里/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费,当日超过8小时按1.5天计费(300公里以内),当日超过12小时按2天计费(400公里以内);或租车时限内超出公里数按5元/公里另行计费; 4、特殊情况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5、车辆服务过程中,驾驶员的食宿由用车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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