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承包方在生产经营当中如发生各类事故(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损失、排水泄洪造成的鱼类损失等),均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与发包方无关。 2、承包期内,承包方只能养殖,不得改变鱼塘用途,不得改变地貌,不得动用土方工程,不得压占、破坏土地,不得撂荒,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鱼塘,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3、承包期间,如国家及有关部门征用土地,甲乙双方必须服从,被征用的土地终止合同,土地补偿费归发包方,养殖鱼补偿费归承包方,发包方按所征用面积向承包方退还剩余年限的承包费。 4、承包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对相邻地块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5、承包方在生产经营期间,需无条件提供具有排水、泄洪、灌溉等功能,上级部门征缴的供排水费由承包方负责。 6、承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承包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对所承包坑塘进行流转,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8、承包方需在合同到期清除地上物,恢复原状将坑塘交还发包方方,在合同到期后,仍存在占用坑塘行为的,发包方有权处置,损失由承包方自负且承包方需向发包方交纳1.5倍承包费的违约金。 9、承包方需缴纳竞价保证金30000元,确定承包方后保证金转为结算价款和合同履行保证金(在此期间不产生利息),将合同履行保证金每年5月30前转为当年承包费,在承包结束后,合同履行保证金如有剩余,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