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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980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13辆机动车 |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华夏****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2-29 | ||||||||
****集团****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3-29 | |||||||||
116.67 | 账面价值(万元)0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1)评估值为含增值税的市场价值; (2)委估机动车原用于提供班车客运服务,因班车合同到期后无其他客运业务,委估车辆现停运。据委托人介绍,委估车辆运行状况良好。评估人员对车分辆进行了外观、配饰等观察,未对车辆进行任何检测,车辆检测超出了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范围。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标的车辆权属证书齐全,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4、本项目标的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5、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前,如有车辆违章记录、交强险及年检逾期问题由转让方负责。 |
详见明细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 | |||||||||||
**市**新区古林街津歧公路(南)1123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田寿沿 | 成立日期2014-10-23 | ||||||||||
3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
911********4777249 | 经营规模微型 | ||||||||||
包车客运(市内、省际);客运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会务会展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集团****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637366K | ||||||||||
****集团****公司 | 批准日期2024-05-14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对13部车辆进行处置的批复 ,津交资[2024]35号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5-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31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披露事项、挂牌公告等以及向转让方了解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察,核实,充分了解标的车辆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车联系人:田寿沿,联系电话:136****3996,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本项目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 5、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须在签署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产权指**算账户内。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出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产权指**算账户。 (6)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本次产权交易双方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最终受让方须在获得**产权出具的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受让方在办理交易资产中机动车年检(包括未年检或漏检等补办手续等)或变更登记等手续过程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所产的全部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项目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支付。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35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