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市宏正****公司:
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3〕1257号)文件要求,****对**市宏正****公司实施的五家单位项目采购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检查****中心校幼儿园建设采购项目及茂林镇喜善村公益基础设施路灯建设采购项目未及时按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38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要求,****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局。
****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