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4〕X0015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5MA49BNXJ0J

法定代表人:赵文新

住所:**省**市**区五堰街道五堰街办**中路1号85幢2-75

经调查,**东津新区北还建小区BH02地块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劳务施工专业分包给当事人。当事人招用贺健、刘忠恩、窦显祥三个班组16名农民工施工,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共计19352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欠薪明细表;4.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4〕X00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省人力**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标(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户:18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复聪路2号 邮编:441021

联 系 人:康璞 陈康 联系电话:0710-****282


****

2024年5月14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5-20
招标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4〕X0015号)
当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