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主城区排水管网治理工程(5个片区)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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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主**排水管网治理工程(5个片区)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变更公告

致各投标人:

****委托****就“**市主**排水管网治理工程(5个片区)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4年05月11日在琼****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开标时间为2024年06月03日8点30分。现对本项目变更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变更如下:

(1)专用合同条款15.2.3(2)如经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不予改正或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则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修改为:“如经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不予改正或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则每逾期一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工程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累计工期延误违约金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2)专用合同条款15.2.3(3)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时间超过合同总工期或分段施工工期的10%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4‰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时间超过合同总工期或分段施工工期的10%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3)专用合同条款15.2.3(4)①承包人违反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每延迟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延迟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修改为:“承包人违反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每延迟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4)其余部分修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6月03日8点30分,不满足相关法规定的澄清或修改时间要求,故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均相应变更为2024年6月5日9:30时。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已重新上传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zw.****.cn/ggzy/)重新下载招标文件,并以最新下载的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招标人:****

地址:**省**市嘉积镇

电话:王工

联系人:0898-****3329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金濂路1-3号绿地﹒领海广场6#楼8层809房

联系人:黄工

电话:0898-****5986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