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1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 关于印发《**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21

****

关于印发《**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

****监管局,高新分局、临空分局:

为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增强竞争合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局制定了《**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完善竞争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2024年5月15日


**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增强竞争合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作为企业开展竞争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企业可依据自身规模、产业特性和主要风险来源制定专门的竞争合规制度,也可以将竞争合规纳入现有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的竞争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申报标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竞争法)规定的要求。本指引所称的竞争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违反竞争法,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的竞争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竞争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处置、合规咨询、合规审核、合规承诺、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竞争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推进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是我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合规意识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有利于提升企业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竞争合规管理组织

第五条 竞争合规管理机构。鼓励企业尤其是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大型企业设置竞争合规管理机构,或者将竞争合规职能嵌入企业现有合规管理机构。鼓励企业尤其是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大型企业推行首席竞争合规官,承担企业竞争合规监督管理责任。

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管理部门和竞争合规负责人(或首席竞争合规官)组成。尚不具备条件****管理部门的企业,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管理部门职责,配备竞争合规专员。

第六条 竞争合规管理职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持续关注国内和业务所涉国家(地区)竞争法的发展动态,及时提供竞争合规建议;

(二)制定企业内部竞争合规体系,并推动其贯彻实施;

(三)审核评估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包括与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等外部企业的业务往来和与消费者的交易往来)的合规性,并制定应对措施;

(四)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竞争合规教育培训,并向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竞争合规咨询;

(五)建立竞争合规汇报和记录台账,对竞争合规举报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

(六)推动将竞争合规责任纳入企业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竞争合规绩效指标,监控和衡量竞争合规绩效,识别改进需求。

竞争合规负责人(或首席竞争合规官)是企业竞争合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负责人和监督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对竞争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企业竞争合规管理工作;

(二)协调竞争合规管理与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竞争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竞争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管理部门,****管理队伍建设,做好竞争合规专员的选聘培养,****管理部门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竞争合规风险管理

第七条 风险识别和评估。竞争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企业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并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强化竞争合规风险识别。

企业可以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评估竞争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后果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行业情况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企业需要及时对风险识别和评估情况进行更新。

特定领域的企业可以参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竞争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八条 风险提醒。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竞争合规风险差异,定期开展风险测评,对高风险人员加强风险提醒,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高风险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部门中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可能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主要业务部门一般包括负责销售、采购、价格和商务政策制定、并购管理、销售****行业协会等事项的部门。

本条所指竞争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价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识别。垄断协议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竞争性敏感信息交换可能引发横向垄断协议风险,企业应当避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会议、即时通讯软件、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任何明示或者默示形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

(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企业应当避免以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方式,或者借助有关惩罚性、激励性措施,直接或间接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转售价格。

(三)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企业应当避免组织同行竞争者、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等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以及其他重要帮助。

****协会、其他经营者或者相关机构组织的垄断协议。****协会前,****协会章程、活动规则、自律公约等相关材料是否存在竞争合规风险。****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相关机构发起的会议前及信息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审核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确保没有引发竞争合规风险的不当议题。参会过程中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核对会议纪要,避免讨论竞争性敏感信息,必要时明确表示退出会议,同时留存反对意见相关证据。

本条所指垄断协议包括以书面、口头等方式达成的协议或者决定,也包括企业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协同行为,有关企业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相关规定可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

第十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合规风险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合规风险,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的风险。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力量较大的企业需要定期评估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以下行为:

(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判断价格是否不公平,企业可以重点考察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等。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企业可以重点考察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正当理由包括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等。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企业可以重点考察是否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是否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是否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是否通过设置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的价格、向交易相对人回购商品、与交易相对人进行其他交易等限制性条件使交易难以进行,是否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等。正当理由包括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企业利益发生不当减损,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等。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企业可以重点考察是否直接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对象,或者通过惩罚性、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正当理由包括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等。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企业可以重点考察是否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功能,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是否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是否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限制;是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是否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正当理由包括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或者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实现特定技术、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等。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判断是否构成差别待遇,企业可以重点考察是否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正当理由包括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等。

企业评估相关行为是否不公平或者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还可以考虑有关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对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对经济运行效率、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否为企业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效益所必需,对企业业务发展、未来投资、创新方面的影响,是否能够使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获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相关规定可参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

第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识别。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是指未按《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申报实施集中。签署拟议交易文件前,主动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企业需要评估交易是否取得控制权,参与集中经营者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相关交易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也可以向****总局、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商谈咨询。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分步骤进行的交易、与竞争对手开展的交易等情形。

(二)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申报后未批准实施集中。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提前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提前参与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与目标企业的业务**,提前办理合营企业营业执照,提前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谈判、签订合同,与交易方开展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可能导致提前实现集中效果的业务**,提前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等。

(三)违反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后未遵守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被禁止后仍然按照原计划实施集中等。

(四)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企业未按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申报实施集中。

本条所指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相关规定可参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等。

鼓励企业安排竞争合规管理人员参加与交易相关方的交流,防范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规风险。

第十二条 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垄断行为合规风险识别。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垄断行为合规风险,****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风险。

企业在与行政主体签订**协议、备忘录等,或者收到行政主体要求执行的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时,要注意识别相应文件内容是否带来竞争合规风险,及时向行政主体作出提示,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 混淆行为合规风险识别。混淆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四条 商业贿赂行为合规风险识别。商业贿赂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企业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企业也应当如实入账。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行为;但是,企业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企业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手段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服务;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佣金等名义给付财物;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境外旅游和各种名义的考察等;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第十五条 虚假宣传行为合规风险识别。虚假宣传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企业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企业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六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合规风险识别。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企业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要保护好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有效的方法包括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建立保密规章制度,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人员教育管理等。

第十七条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合规风险识别。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禁止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取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等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四)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

本条所称有奖销售,是指企业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企业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企业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相关规定可参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

第十八条 商业诋毁行为合规风险识别。商业诋毁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一)以声明、告客户书等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虚假或误导性的评价、提示或警告。

(二)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虚假或误导性的对比。

第十九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规风险识别。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禁止行为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避免以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拒绝配合审查和调查行为合规风险识别。在接受审查和调查过程中,企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

(六)其他阻碍调查和审查的行为。

企业在接受调查时,可以成立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调查,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境外风险提示。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规定。当发生重大境外竞争合规风险时,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组织内部调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风险应对措施;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报告。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涉及的主要司法辖区、所处行业特性及市场状况、业务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制定境外竞争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竞争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有关境外竞争合规事项,企业可参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二十二条 风险处置。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启动调查的,积极配合调查。

(二)涉嫌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的规定,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申请宽大;也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相关协议属于不予禁止或者不适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涉嫌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证明相关行为具有正当理由。

(四)违法实施或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可以依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调查的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和《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的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承诺在其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后果,并申请中止调查。

(六)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证明有关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七)企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外规定和对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因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企业,建立实施竞争合规管理制度的,可以依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相关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合规激励。

第四章 竞争合规管理运行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竞争合规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业务结构和所面临的竞争法法律风险,建立健全竞争合规体系,细化操作流程,并定期开展评估。企业建立健全竞争合规体系、开展定期评估,可由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竞争合规咨询。企业可以建立竞争合规咨询机制。当业务部门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竞争合规问题时,可向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咨询。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开展合规咨询,也可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合规咨询。

第二十五条 竞争合规审核。鼓励企业建立竞争合规审核机制,由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拟签订的重要协议等是否符合竞争法规定进行审核。对存在重大竞争法法律风险的事项,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意见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竞争合规汇报。鼓励企业建立竞争合规汇报机制,由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定期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竞争合规管理情况。当发生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竞争法法律风险的违规行为时,及时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相应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竞争合规承诺。鼓励企业建立竞争合规承诺机制,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带头作出竞争合规承诺,鼓励全体员工遵守企业竞争合规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竞争合规培训。鼓励企业建立竞争合规培训机制,将竞争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尤其对高度风险人员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竞争合规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南、企业的竞争合规体系等,并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竞争合规考核。鼓励企业建立竞争合规考核机制,将竞争合规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三十条 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强竞争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合规要求和风险防控机制嵌入业务流程,强化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过程管控和运行分析。

第三十一条 竞争文化培育。鼓励企业将竞争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不断增强员工的竞争合规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指引的效力。本指引仅对企业竞争合规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不构成法律或者其他专业建议,不作为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声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竞争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参考制定。行业协会可参考本指引,组织制定本行业竞争合规管理参考规则,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解释。本指引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5-21
招标公告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
当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