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招租公告约定时间内前现场勘查出租房产,就出租房产相关情况主动向招租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确认房产的位置、范围、面积、现状和业态规划等并认可出租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招租公告所列示的房产建筑面积为暂估面积,房产租金以该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房产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产发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产主体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主体结构,承租方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状,给招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产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政策性减免的除外)。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此种情况不视为招租方违约。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使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应交未交的相关费用。 8.《房产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应在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前全部拆除恢复租赁前原貌交付承租方(承租方有要求不拆除的除外),不得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方应在《承租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因招租方原因导致签订时间延迟的,则相应顺延)。 10.本房产按现状交付,后期如需游泳池备案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产租赁合同(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