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采购项目的说明: ****营业部收****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为******公司,被告一和被告二分别为**市****公司****公司,****营业部被列为被告三。 原****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71546元、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案的背景是2021年11****营业部因迁址与**市****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总计为568706元(含税)。后于2022年3月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扣除非IT办公设备部分,合同价款修改为548706元(含税)。 ****营业部已经完成了所有合同约定的装修款项的支付。原告******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工程款项71546元,系原告与被告一、二之间的纠纷,****营业部无关。 根据传票通知,营业部需5日内反馈答辩状及证据文件,营业部聘请律师积极做好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