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大湾镇必祝村饮水工程(管材部分)(项目编号GGZC2024-C1-50052-YZLZ)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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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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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大湾镇必祝村饮水工程(管材部分)(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

我集团于2024年5月11****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4年大湾镇必祝村饮水工程(管材部分)(编号:****)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小组协助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公司****公司不具备竞标资格”的答复: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将供应商成立年限作为资格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条件设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中“****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小组核实,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已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浔财采[2020]15号)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原资格审查结果无误。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认为成交公告中只公告了成交供应商成交标的规格,未公告其型号,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规格型号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的答复:

1、****小组核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已按实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格型号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成交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原符合性审查结果无误。

2、我集团已按规定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主要成交标的相关信息,公告信息与成交供应商承诺内容一致,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

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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