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社步镇丰贺村新安屯饮水工程(管材部分)(项目编号GGZC2024-C1-50051-YZLZ)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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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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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社步镇丰贺村**屯饮水工程(管材部分)(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

我集团于2024年5月11****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4年社步镇丰贺村**屯饮水工程(管材部分)(编号:****)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小组协助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只需写明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属于中小企业即可,其他非核心产品不需要进行声明”的答复:

本项目****财政局备案,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100.00%,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货物生产厂家****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生产厂家均应为中小微企业,****小组核实,贵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注明完整所有采购标的生产厂家企业规模类型,故资格审查不合格,原资格审查结果无误。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认为成交公告中只公告了成交供应商成交标的规格,未公告其型号,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规格型号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的答复:

1、****小组核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已按实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格型号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成交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原符合性审查结果无误。

2、我集团已按规定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主要成交标的相关信息,公告信息与成交供应商承诺内容一致,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

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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