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唐国际唐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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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 **,**市,********公司****煤矿到 **省,**市,**区****专用线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5,000

5. 发货地:**,**市,********公司****煤矿

6. 到货地:**省,**市,**区****专用线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05-23 至 2024-06-30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5-23 14:16:02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竞价填报要求

1.****公司地理位置特殊性,无法经汽运拉运至厂,此次承运需经汽运至矿方自提,经火运运输至**南站。

2.在竞价前,承运方必须具有以下资质: ①承运方需拥有自有铁路专用线或已租用的铁路****公司备案;②承运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煤炭进行运输;③承运方需拥有20万吨及以上的储煤场。以上资质需在报价的同时将****公司审核,如未提供资质,则按放弃报价处理。④承运方需具有协调******公司积极发运的能力。

3.在竞价前,承运方需提前对接托运方和矿方,了解装卸及其它相关情况,若盲目报价则视为恶意竞价,报价无效。

4.在竞价结束3日内,承运方必须向托运方缴纳200万元保证金,否则按弃标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商,不得准入: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管理部门认定被列入“黑名单”或失信单位的;

(二)经查询,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显示该供应商为“黑名单”的或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记录的,列入银行失信名单的;

****公司合同主体“黑名单”库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掺杂使假,偷、换煤等欺诈行为的;

(五)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诉讼等。

二、竞价结果确定规则

1.最终确定 1 家最低报价为成交承运方,以最低报价价格为最终价格。

2.如该矿点承运报价出现2家及以上承运方报价最低且相同时,按照竞价平台系统排名进行确定(注:按承运方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名)。如遇最低报价高于市场实际值,经双方谈判可将价格下调以符合市场实际值,如果不能符合市场实际,托运方有权终止本次托运采购,重新组织招标。如果合同期内,市场运费价格大幅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次合同的要求。

3.如成交承运方在托运方下达调运计划 3 日内未按托运方组织承运,视为主动放弃承运。托运方可以扣除其全额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成交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三、计划、兑现考核

1、交货地点为**南站,数量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承运方组织,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3、承运方伪造铁路货票、铁路运票、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托运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4、承运方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均衡发运,每次发运前必须征得托运方同意,未经同意,造成车站压车,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对承运方考核20000元至50000元。对于未经托运方许可而擅自发运,造成压车且被铁路部门调卸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5、承运方必须确保在车厢内提前喷洒足量的防冻液,确保到厂后接卸正常。由于喷洒防冻液不及时不足量等原因造成冻煤到厂后接卸困难、影响接卸效率的,结合实际情况对承运方进行20000元至50000元的考核处理,情节严重的勒令停装,并扣除全部运费。

6、由托运方书面下达计划运量和开始日期,承运方按照托运方调运计划组织装运。

7、提货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30日

8、承运方负责将托运方订购******公司煤炭运输到托运方指定地点(**南站)。

9、由承运方的违约行为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托运方考核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托运方实际损失的,托运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承运方赔偿所有实际损失的权利。

10、承运方如发****煤矿拉煤、煤质不符、以近顶远、以次充好、途中换煤、卸煤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托运方将拒付相应运费,按照 10 万元/节赔偿托运方损失,赔偿款从运费中扣除。

11、数量及质量验收

1、到厂数量:以托运方火车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

2、到厂质量:以托运方化验的低位发热量为准(以下简称“热值”)。

3、质量调整价

运费计价低位发热量(以下简称热值)在一个结算周期内以出****电厂入厂验收加权平均热值对比作为结算依据。****电厂入厂验收热值数据真实的情况下,一个结算周期内,****电厂入厂验收热值进行比对,热值偏差小于等于100千卡/千克,正常结算运费,如电厂入厂验收加权热值低于出矿化验热值100千卡/千克(不含100大卡/千克)以上,以1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大卡,每吨扣罚金额=(结算价格+运费)÷结算热值。

4、数量调整价

在承运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内,数量损耗超过2.2%(不含2.2%),超损部分由承运方承担。数量以矿方货物起运地发运吨位与货物到达地结算吨位(以托运方轨道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托运方与矿方的结算价格×超损数量),将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如月度数量损耗未超过2.2%(含2.2%),可以考虑免除数量损耗扣款。

四、权利与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方的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煤炭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2、煤炭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煤炭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方。

3、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承运方煤炭运输的装卸地点和起运时间。

4、指定轨道衡过衡地点,派人监运和监衡计量。

2、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承运方的权利

1、 按照合同价格向托运方收取运费,严禁合同外收费。

承运方的义务

1、接到托运方起运通知后迅速组织车辆,请车批车,按照托运方要求及时组织运输,一周内将煤炭运到指定的地点。如承运方在7 日内未按托运方组织承运,视为主动放弃承运。托运方有权追究成交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2、承运方负责煤炭途中的安保事宜,确保煤炭的不被盗、不丢失。

3、承运方对运输全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及监督工作负责。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承运方承担。

4、承运方负责到厂煤炭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煤炭进行更换、加水等不正当行为,并确保煤炭在规定的途耗内。

5. 承运方人员要严格按照现场管理员要求进行入场、装车、过磅、卸车,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违反者将拉入黑名单,对承运方给予 2000 元/次的处罚。

6. 若承运方司机发生不听指挥、不排队、打架斗殴的,对承运方给予 2000 元/次处罚,发生刑事案件的,****机关处理,并有权终止承运方发运资格。

7. 如承运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承运方处以 10000 元罚款,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8. 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9. 疫情防控期间,遵守公司疫情防控要求。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按矿方发运一个自然月的数****公司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结算数量以到厂过衡数量为准。承运方与托运方核对承运数量和运费,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 9%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竞价成交价-考核费用。

3、承运方对运输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从坑口到**南站),托运方只负责按照运费结算单核对的运输重量和质量进行付款,其他费用一律由承运方承担。

4、凡涉及数学计算小数点保留位数以托运方实际发生为准。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承运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承运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托运方通知承运方的;

(4)承运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托运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2、由于汽车运费不稳定因素,合同期内对承运价格进行调研,如果因汽车运费价格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进行价格调整,签订补充协议,如任何一方不同意调整后价格,终止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承运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运输的,承运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运方中标签合同后,必须具备按照时间进度兑现合同的能力,否则托运方有权核减合同数量。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运输、接卸能力受限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期限。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九、争议解决

1、异议期限:双方如有异议,须在货进厂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起诉。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吴昊宇

3. 联系电话:157****5037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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