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山公安分局2024年智能感知前端建设及网络接入服务项目(QXZC2024-C3-00094)质疑答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2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邱宝华

质疑供应商于2024年5月15日******分局2024年智能感知前端建设及网络接入服务项目(QXZC2023-G3-00897)的《质疑函》,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经详细审查,现答复如下:

二、质疑事项1:********分局2024年智能感知前端建设及网络接入服务项目(****)成交公告-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名称-****公司****公司。

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已明确标明,供应商需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该规定第一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中标供应商企业类****公司分公司(上市),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复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一章 二、供应商的资格****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能提供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即可证明该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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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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