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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4)黔0115民初843号,原告**鸿曲****公司诉被告**中恒****公司、李维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被告**中恒****公司申请对:对《EPS线条装饰工程合同》中******公司的印章与******公司的实物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
现公开选择鉴定机构,请经高院和中院备案并审核通过的鉴定机构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外委办提出对该鉴定项目的报名申请,每个案件同一个机构不可重复报名,如经发现,取消本次摇号资格。联系电话(0851-****1544)。1、 凡参加报名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法院备案过的机构;省外鉴定机构中签需中签单位受理,不得以其他分支机构进行受理;中签单位需提供受理本案的两名鉴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的打印件。
2、中标的鉴定机构必须有2名鉴定人员持证到现场勘查并拍照证明,并将照片附在鉴定报告中,确保程序合法。弄虚作假,****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并上报****院和**省高院纳入黑名单处理。****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为**市地区的鉴定机构,所以请其他地区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勿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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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