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财政局关于仁怀市人民医院采购重点专科相关医疗设备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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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采购重点专科相关医疗设备一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药集团****公司

地 址:**省**市**双龙航空经济区小碧****村委会云关路21号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办事处碧桂园大道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区人民路乌江恬苑

相关供应商-1:****
地址:**省**市**区大营路街道新添大道南段11号

相关供应商2:******公司
地址:**省**市樟****开发区医药产业孵化产业园第三期2号厂房-B331

四、基本情况

国药集团****公司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1包:心血管内科(6分钟步行实验、体外反搏、心肺运动系统):
1.六分钟步行实验和心肺运动系统:中标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多项参数要求。
2.体外反搏:中标公司****无中标品牌奥迈产品型号:OM-A-I的合法授权,存在虚假应标并中标。
(二)3包:放射科(数字移动DR):
中标公司******公司提供投标且中标的产品资料与制造商对外公布资料的产品技术参数严重不一致,怀疑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包审查情况:一是关于“六分钟步行实验和心肺运动系统无法满足采购文件多项参数要求”事项,本局通过审查认为投标产品的相关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企业从保守商业秘密角度,不会将所有产品技术参数公布,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不能以网站信息或网站官方说明为准,应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二是关于“中标公司****无中标品牌奥迈产品型号:OM-A-I的合法授权,存在虚假应标并中标”事项,本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因未取得合法授权而虚假应标主张不成立。3包审查情况:我局认为一是认为投标产品的相关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企业从保守商业秘密角度,不会将所有产品技术参数公布,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应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二是虽确有技术指标负偏离,但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已明确,即“投标设备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设备要求配置的得 20 分;重要参数带★的负偏离一项扣 3 分,非重要参数负偏离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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