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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特定资格条件:
2.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3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本单位缴纳的投标截止前近半****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无在建项目并出具相关承诺说明。
现更正为:
2.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3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提供本单位缴纳的投标截止前近半****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无在建项目并出具相关承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