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欣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脉动真空灭菌器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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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区易构大厦2幢61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福珍

委托代理人: 钱耀鹏 电话: 173****1670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资格设定与采购意向不一致,招标文件设定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医共体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医共体2024年2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中关于脉动真空灭菌器采购项目,明确写明该项目对中小企业预留情况为“不预留”,公告链接:

https://zfcg.****.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 articleId=DGTpFydBxNdr13REwaRqMA%3D%3D utm=site.site-PC-37000.979-pc-websitegroup-zhejiang-secondPage-front.****.a467cd200c5e11efa398a355116cae0c(公告截图略)

该采购项目在采购意向公告中指出不对中小企业预留,现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属于利用政策漏洞,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公示的采购意向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不对中小企业做预留;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采购意向公告中明确指出该项目不对中小企业做预留,****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违反规定;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招标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取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本项目在发布采购意向公示时未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所以暂定该项目对中小企业预留情况为“不预留”,后在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经详细市场调研后发现,本次招标的产品“脉动真空灭菌器”为中小企业生产制造的有三家及以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135万元,为响应和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所以我方在批复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编制及招标公告发布过程中,皆将此项目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

质疑事项2:招标参数第2.5“▲设计压力:-0.1 Mpa至0.32Mpa”;

事实依据:根据WS310《****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压力蒸汽灭菌器设定灭菌温度为134℃时,压力参考范围是201.7kPa-229.3kPa,只要设计压力上限满足规范要求即可,而不应将设计压力作为废标项参数,限制潜在投标人,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设计压力:满足规范要求即可”;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计压力:-0.1 Mpa至0.32Mpa”,****医院前期调研过程中已证实非独家参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商务、报价各项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招标文件中带“▲”和不带“▲”的技术参数均要符合采购要求参数,是为保证产品质量,采购更优的产品,符合医院实际使用要求,此参数有三家及以上品牌能满足,不予修改!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3:招标参数第2.24“抽真空装置:要求低噪音高能效双级真空泵。(提供实物图片证明及**省3****医院用户名单)”;

事实依据:不同品牌对抽真空装置进行降噪方式不同,招标参数要求使用双级真空泵,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抽真空装置:要求低噪音高能效真空泵”,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抽真空装置:要求低噪音高能效双级真空泵。(提供实物图片证明及**省3****医院用户名单)”,****医院前期调研过程中已证实非独家参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商务、报价各项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招标文件中带“▲”和不带“▲”的技术参数均为符合采购要求参数,是为保证产品质量,采购更优的产品,符合医院实际使用要求,此参数有三家及以上品牌能满足,不予修改!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财政局、****政府****中心(**))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人:****医共体

****

答复日期:2024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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