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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本市机构的计量强检工作经费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国家财税〔2017〕20号)中停征计量收费****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有关规定,委托本市机构实施计量强检工作。 | ****000.00 | 202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