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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7.结算及付款内容,变更为
以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后,卖方按买方确认收到的合格物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单价申请结算。
结算完成后,卖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依据业主资金拨付情况向卖方付款:结算两个月内,支付本期结算额的60%;四个月内支付至本期结算额的90%,剩余100%在第五个月底之前付清,但货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