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抽水蓄能电站视频安防项目澄清答疑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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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站视频安防项目”澄清的答复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收到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现就澄清内容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第1章“3.3须具有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障与售后服务承诺书;若投标人是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开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授权书中需体现本项目的项目名称。”,

澄清问题及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七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在第一章第3节第3点: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障与售后服务承诺书;若投标人是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开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授权书中需体现本项目的项目名称。与上述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要求不符,是否取消或修改此内容。

澄清答复:(1****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障与售后服务承诺书;若投标人是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开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授权书中需体现本项目的项目名称。”是招标人为****提出的合理要求,且该要求未限制或指定特定品牌的制造商,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予调整。

****

**乌江能源黔南****公司

2024年5月29日


文件预览:
****电站视频安防项目(第1次).GZTYDY
澄清公告.pdf
****电站视频安防项目(第1次)_答疑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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