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食品级再生PET及HDPE切片项目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一清路95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扩建1条食品级再生PET生产线和1条食品级再生HDPE生产线,****实验室,扩建后全厂可形成4.9万吨/年的食品级再生PET切片和1万吨/年的食品级再生HDPE切片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原料清洗废水、滤芯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干燥结晶废水、质检实验室废水,生****处理站(调节池+隔油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超滤反渗透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清洗工段用水,其余****经济开发区****公司处理。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表1标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PET造粒废气、HDPE破碎废气、HDPE造粒废气、HDPE除味废气、干燥****实验室废气,工艺废气中PET造粒废气经“旋风分离器+冷凝器+过滤器”处理后和HDPE破碎废气、HDPE造粒废气、HDPE除味废气一并经“水喷淋+静电油烟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干燥结晶废气经“旋风除尘+催化燃烧”处理,工艺废气统一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质检实验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标准:工艺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排放限值,质检实验室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清洗线杂质、废瓶片、废硅胶、机头料、污水站污泥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包装桶、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装置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项目在梦溪论坛进行网上公示,并在所在地周边张贴公示,在**工人报进行了两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项目的意见和要求。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8102 通讯地址:**市冠城路8号,****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6日 |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