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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诊所等12家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保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关于转发的通知》(宜医保发〔2023〕16号)有关规定,****诊所等12家已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变更,经核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条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1.****医疗机构变更明细附件1.doc
2.******药店变更明细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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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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