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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消原采购询价公告中对其他特殊要求规定或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
调整后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内);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有效期内));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更正为截止时间: 2024 年6 月 11 日 9 点 00 分(**时间)。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