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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交易文件第一章交易公告:3.1服务意向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现修改为:3.1服务意向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制企业。
2、原交易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5.2资信标评分内容:服务意向人业绩:2.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经审计****评审中心)科室负责人或以上人员审核并加盖审计****评审中心)公章的业绩项目清单;或业绩项目清单表未有审核部门签章,同时提供各项目概(预)算评审或结算审核(计)备案表。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2.业绩证明材料:(1)提供经审计****评审中心)科室负责人或以上人员审核并加盖审计****评审中心)公章的业绩项目清单表;
(2)业绩项目清单表未有审核部门签章,同时提供各项目概(预)算评审或结算审核(计)备案表;
(3)业绩项目清单表未有审核部门签章,同时提供业务协议书、咨询合同、造价咨询报告。
3、相应自评表内容也按本补充公告修改后的资信标评分内容作调整。
4、交易文件、版本号以此次上传为准。
5、服务意向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服务意向截止时间、发包会议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6、其余未涉及的内容不作修改。
发包人:****
交易代理机构:****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