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宁****公司
所在地:**回族自治区**市
债权总额:501,598,759.88元
一、宁****公司债权资产
(一)****持有的宁****公司两笔债权资产情况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债务人宁****公司****公司)债权资产进行联合处置,涉及债权总额407,553,550.73元,其中本金合计84,070,295.00元,利息合计230,462,315.49元,罚息合计73,452,640.41元,复利合计15,988,773.40元,违约金合计9,377,040.5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资产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抵押物为位于**市**区**东街“天都十六区”面积为70526.09平方米在建工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其中商铺81套面积17952.6平方米,住宅416套面积52573.49平方米。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倪存院为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以其100%股权质押。具体债权情况如下:
(1)********公司2.65亿元债权资产:债权总额310,532,440.42元。其中:本金54,070,295.00元,利息190,787,134.7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5,675,010.70元。
(2)********公司3000万元债权资产:债权总额97,021,110.31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33,877,666.6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3,143,443.64元。
2、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2.65亿元债权资产:2017年7月,以**长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富基金)为申请执行人向**高院申请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后经高院****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宁01执3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扣****公司、苟胜利、倪存院、宋鸿渊、****银行存款35538.73万元;
****公司、苟胜利、倪存院、宋鸿渊、****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长富基金有权****公司提供的“天都十六区”剩余抵押物总计68018.99平方米在建工程(其中住宅422套,面积53524.43平方米;商铺69套,面积14494.56平方米)及77488.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银国用2012第21618号证下29252.77平方米为净地,银国用2012第21617号证下48236.06平方米为二期在建工程所属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长富基金有权对被执行人苟胜利、宋鸿渊****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保证人倪存院地址变更无法送达已生效的执行文书,****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建议书》意见,申请执行人长富基金于2017年8月15****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中被执行人倪存院的执行并保留相关法律权利,****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宁01执3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倪存院的执行。
2017年9月,申请执行人长富基金申请对较易变现的面积为29252.77平方米的土地进行评估,****法院委托,由**力****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评估总额为25968.57万元。评估结束后,法院进行了司法拍卖。
2017年12月25日,长富基金将其所持有的宁****公司全部债权转让给****公司,2018年11月29日,我司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上述债权,12月底,我司将本案执行主体变更为****。
2019年6月17日,****法院已下达(2017)宁01执324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红花渠以东、**东街南侧的证号为银国用2012第21618号城镇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作价210,929,70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欠款210,929,705.00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2019年7月3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议,办理了该土地过户手续。
2019年3月19日,****人民法院提交了剩余抵押在建工程的《查封申请书》,经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剩余抵押物。查封裁定在送法过程中,有****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因涉案较多,法院未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公司3000万元债权资产:2017年****公证处提交了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3710号《执行证书》。2018年8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宁01执473号执行裁定,裁定: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银行存款****4407.44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2)申请执行人****对其与被执行人宁****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现存宁****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都十六区”项目未售在建工程4572.96平方米及其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若被执行人宁****公司、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生效后,**中院依法****银行帐户等,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因抵押物未办理竣工验收无法正常使用,****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抵押物,目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长城(宁****公司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情况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宁****公司3300万元债权项目,债权总额94,045,209.15元。其中:本金33,000,000.00元,利息39,675,180.77元,罚息10,561,500.00元,复利10,808,528.38元,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开发建设的“天都十六区”项目**1号、6号和7号楼部分商业用房,共计4153.54平方米;保证人苟胜利、宋鸿渊、刘小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0日,长城****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宁01执47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公司、苟胜利、宋鸿渊、****银行存款****0263.37元及利息(暂未计算);****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项下现存宁****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都十六区”一期项目未售在建工程4153.54平方米及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若被执行人宁****公司、苟胜利、宋鸿渊、****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生效后,**中院依法****银行帐户、车辆、房屋等,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现处于空置状态,未被抵顶、销售及占用,抵押权合法有效但有轮候查封,未办理竣工验收。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8日,注册地址为**市**区**机电批发市场15号楼2层52号,法定代表人苟胜利,注册资本2500万元,公司类型:****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设备租赁。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40********9372,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1515-9。股东:苟胜利、宋鸿渊。现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苟胜利,男,住址:**省**;
宋鸿渊,男,住址:**省**;
刘小会(系宋鸿渊配偶),住址:**省**;
倪存院(系苟胜利配偶,未对长城**3300万元项目提供保证),女,住址:**省**。
四、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位于**街商圈,商业氛围浓厚,资产变现能力高。
五、瑕疵披露
抵押物存在被私自抵顶情况,且抵押物所在小区存在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六、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七、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3日。
八、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九、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十、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王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0951-****505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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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