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g) |
过氧化值(g /100g)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 /kg) |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a)芘(μg /kg) |
||||||||
| 24C24SJC060701 |
菜籽油 |
50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 |
20 24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其中棕榈酸≤4.5%)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5 |
≤0.08 |
无析出物,允许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8 |
≤0.08 |
≤0.1 |
≤8 |
****货场路库点2号罐 |
| 24C24SJC060702 |
菜籽油 |
50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 |
20 24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其中棕榈酸≤4.5%)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5 |
≤0.08 |
无析出物,允许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20 |
≤8 |
≤0.08 |
≤0.1 |
≤8 |
****货场路库点1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
2、卖方提供的菜籽油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且同一批次,必须是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合同成交后5日内,买方将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入罐时,卖方需逐车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火车:货物运单和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出库单,汽车: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出库单、过路费发票和运输轨迹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若卖方未能提供,买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3、卖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批菜籽油质量的原产地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完整合格的质检报告给买方,买方在入罐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逐车检验,若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一律拒收;入罐结束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若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全部作退货处理,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买方损失。
4、入罐结束后,买方预付卖方80%的货款,剩余20%待满罐时,由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各项指标均符合采购清单质量要求并出具质检报告后,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剩余货款。
5、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买方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须按国家GB/T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6、自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入罐。
7、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罐,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罐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罐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罐菜籽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8、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9、联系人及电话:吴胜安,电话:180****7387。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