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宣传品制作服务 |
标题 **经发-公开招标-****-宣传品制作服务-更正公告 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1、采购项目一览表/1.3字牌类 新增:
| 27 |
科室牌(面板) |
块 |
49 |
|
| 28 |
科室牌(面板+底座) |
套 |
100 |
2、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1、采购项目一览表/说明:“(1)以上四大类(1.1-1.4类)价格含排版设计、含税、含送货安装。投标人须在30个日历日内提供制作明细及发票给采购人。”更正为:“(1)以上四大类(1.1-1.4类)价格含排版设计、含税、含送货安装。对于采购人委托的制作项目,中标人必须在定稿后3个日历日内完成制作和安装,交付采购人使用,并承担货物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如遇紧急要求或特殊制作工艺需缩短或**交货时间的,双方应**协商,中标人需尽力给予配合。数量按实际供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数量计算,中标人须在安装后30个日历日内提供制作明细及发票给采购人。”
3、招标文件第五章/三、商务条件/2、供货期:“供货期以双方协商为准, 数量按实际供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数量计算。”更正为:“对于采购人委托的制作项目,中标人必须在定稿后3个日历日内完成制作和安装,交付采购人使用,并承担货物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如遇紧急要求或特殊制作工艺需缩短或**交货时间的,双方应**协商,中标人需尽力给予配合。数量按实际供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数量计算,中标人须在安装后30个日历日内提供制作明细及发票给采购人。”
4、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2、供货及服务要求中第5项“下单后供货期以双方协商为准, ”的内容。
5、招标文件涉及上述内容的均同步更改,详见附件。
其他事项不变。
按招标文件规定,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告如与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0592-****026。
附件
| 采购人: | **** | 采购代理机构: | **** |
| 地址: | **市**路10号 | 地址: | **市**区**南路359号海晟国际大厦24层2401 |
| 联系人: | 刘工 | 联系人: | 陈雅倩 |
| 联系电话: | 0592-****644 | 联系电话: | 059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