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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4年 06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备注 |
| 1 | 江房权证****2277/江国用用(2006)第487号 | 张文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 | **县双江镇**街41号 | 37.71/324.61/58.826(土地) |
公告单位:****事务中心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