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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06-04 17:19
| 90天 |
| 200,000元 人民币 |
| 20,096,876.1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1、 本项目一、二、三标段的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及招标文件第二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变更为:“联合体要求: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条件:1、联合体投标人应具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成员方的工作范围、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组成联合体后应满足'二、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的要求。3、联合体的各方(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再以单独名义或参加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 业绩、荣誉的认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业绩、荣誉均予以认可,无比例分配。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条款描述内容不一致的, 以本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