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庄村道路修建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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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庄村道路修建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 2024-06-05 】

宋家庄村道路修建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施

工

合

同


宋家庄村道路修建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宋家庄村道路修建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采购范围:

宋家庄村道路修建及排水设施建设;详见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4 年 5 月 28 日;竣工日期: 2024 年 6 月 28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000.00 元(人民币);

(大写) : 壹佰肆拾贰万伍仟元整 元(人民币)。

6、付款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支付97%,质保期(1年)满后支付剩余3%。

7、合同价款方式

7.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承包人须按图纸 、规范及技术要求完成本合同的实施。

(1) 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承包与实际决算相结合方式。

(2) 乙方须按图纸及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违约

11.1 发包人违约

11.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1.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1.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第 11.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1.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1.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1.2 承包人违约

11.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合同生效

12.1 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5月28日

12.2 合同订立地点:

12.3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鉴)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鉴)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地址: 地址:

二 、材 料 供 应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所有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和采购人共同认质、认价,未经认可不得使用。

三 、承 包 方 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工程款拨付与结算方式

1、****政府预算安排进行拨付。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扣除千分之三的 合同款赔付给发包人。

2、结算方式: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结算。

五 、工 程 质 量

1、成交供应商应认真遵守施工规程、规范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2、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成交供应商负责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一式两份送交采购人;

3、工程保修办法执行国务院[2000]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其他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 、其 他 条 款

1.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服务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所发生的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3. 投标人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合法权益受损,受损金额明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受损款项。受损金额不明确的,如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按照协商的补偿金额进行补偿;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权益受损的具体金额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确定的意见尽快补偿到位。

4.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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